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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解读
发布时间:2009-04-27 | 信息来源: | 点击数:6895


      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解读

 

2009124,温家宝总理签署公布了《关于修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决定》,《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根据该决定作相应的修订重新公布。新修订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0951起施行。

   《条例》修订后的重大变化

增加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管理的规定和特种设备事故分级和调查的相关制度;将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设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及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局)行使的部分行政许可权下放给省、自治区、直辖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将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特种设备无损检测的安全监察明确纳入条例调整范围,鼓励实行特种设备责任保险;进一步完善法律责任,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条例》调整的特种设备范围

《条例》所调整的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同时也包括其附属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和与安全保护装置相关的设施。特种设备的目录由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特种设备安全工作职责

《条例》规定,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工作,县以上地方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实施安全监察。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条例》 规定的行政许可和安全监察职权,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督促、支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监察职责,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及时予以协调、解决。国家鼓励实行特种设备责任保险制度,提高事故赔付能力。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节能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节能责任制度。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和节能全面负责。

对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要求

特种设备的生产是指特种设备设计、制造、安装、维修、改造五个环节。特种设备的生产应当具备规定的条件,并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的特种设备的生产活动。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以及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订并公布的安全技术规范(以下简称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生产活动。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对其生产的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和能效指标负责,不得生产不符合安全性能要求和能效指标的特种设备,不得生产国家产业政策明令淘汰的特种设备。

生产单位违反《条例》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条例》规定了对有关违法行为的处罚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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