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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特检院行风建设“十严禁”规定
发布时间:2012-05-23 | 信息来源: | 点击数:4527


(一)严禁收受服务对象的礼金和以加班费、误餐费、过节费等名义支付的现金或有价证券;

(二)严禁由服务对象支付或报销应该由本人或者亲属支付的各种费用;

(三)严禁收受服务对象的礼品;

(四)严禁参加服务对象安排的宴请及唱歌、洗浴、旅游等高消费娱乐活动;

(五)严禁利用职务之便在婚丧喜庆中借用服务对象的车辆或借机敛财;

(六)严禁利用职务之便私自从事与特种设备相关的生产、经销等营利活动或以个人名义私自从事讲课、咨询等有偿服务;

(七)严禁以权谋私强制或暗示服务对象接受指定产品或指定企业的服务;

(八)严禁利用职务之便人为设置障碍,刁难服务对象;

(九)严禁任何形式的乱收费行为;

(十)严禁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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