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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监督检验程序和要求
发布时间:2012-08-09 | 信息来源: | 点击数:5964


一、许可项目名称
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监督检验
二、设定依据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第二十一条:“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元件、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的制造过程和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必须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不得出厂或者交付使用。”
三、监督检验程序和要求
( ) 申请条件
申请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以下简称生产)过程的监督检验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 生产企业应当取得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且在有效期内;
2. 安装改造维修施工已经按照规定进行了施工告知;
3. 安装的设备是取得制造许可证的制造单位的产品,并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4. 所改造维修的设备已经办理了使用登记手续;
5. 生产质量管理体系运转正常;
6. 有与生产范围相适应的安全技术规范、标准;
具体条件和要求见有关监督检验规则等安全技术规范。
( ) 实施机关
福州地区的特种设备由福建省特检院实施检验、其他地区的特种设备由设备所在地的特检分院实施检验
( ) 程序
特种设备制造监督检验包括申请、受理、监督检验、出具监督检验证书等程序:
1. 申请
申请制造监督检验的单位,应当向制造单位所在地的检验部门提出申请,并附以下材料各 1 份:
(1) 制造许可证(副本或者复印件);
(2) 制造的主要产品及其生产计划。
申请安装改造维修监督检验的单位在向制造单位所在地的质量技术监督局履行告知手续后,向安装设备所在地的检验部门提出申请,并附以下材料各 1 份:
(1) 施工告知书(复印件);
(2) 施工合同;
(3) 施工计划
2. 受理
检验部门受理人员接到监督检验申请书后,经审查认为符合规定要求的,予以受理并通知检验科室安排监督检验工作,同时通知制造单位或施工单位。
3. 监督检验
制造监督检验:
制造单位应当在现场向监督检验机构提供以下材料和条件:
(1) 生产计划;
(2) 质量管理手册和相关的管理制度;
(3) 质量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专业技术工人名单和持证人员的证件;
(4) 制造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工艺文件;
(5) 制造过程的各种检查、验收资料;
(6) 设立专人配合监督检验工作;
(7) 必要的办公条件;
检验部门应当根据制造单位的产量,安排符合规定要求的检验人员从事监督检验工作。
安装改造维修监督检验:
安装改造维修单位应当在现场提供以下材料和条件:
(1) 施工计划;
(2) 质量管理手册和相关的管理制度;
(3) 质量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专业技术工人名单和持证人员的证件;
(4) 设备的出厂文件、安装改造维修施工工艺和相应的设计文件;
(5) 施工过程的各种检查、验收资料;
(6) 设立专人配合工作;
(7) 根据监督检验的情况,需要在现场设立固定办公场所的,要准备必要的办公条件。
检验部门应当根据设备的状况,安排符合规定要求的检验人员从事监督检验工作。
4. 出具监督检验证书
检验检测机构经过监督检验,认为生产过程、设备安全性能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按台(简单压力容器可按批)出具特种设备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证书;对生产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出具特种设备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联络单或者意见通知书。
监督检验具体规定见特种设备监督检验规则等安全技术规范。
( ) 期限
1. 检验检测机构接到申请书及有关资料后,应当在 3 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理工作,作出是否安排监督检验的通知。
2. 监督检验必须满足其生产活动的要求,监督检验工作完成后,一般设备应在资料齐全后10个工作日出具监检报告或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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