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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分院车辆维修和保养服务采购招标公告
发布时间:2023-05-24 | 信息来源: | 点击数:6008


根据泉州分院工作安排,现需采购车辆维修和保养服务,欢迎符合资质的单位踊跃参加,具体事宜如下:

一、 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1、投标人应是有能力提供本次招标服务,具有投标项目经营范围的泉州市丰泽区内供应商;须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或三证合一营业执照),并加盖投标人公章。

2、投标人应是经运输管理部门许可的汽车整车维修一类或二类资质的汽车维修机构,须提供《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并加盖投标人公章。

3、考虑维修成本及维修时效,维修厂须在距离福建省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泉州分院洛江办公楼所在位置(万虹路20-1号)路程10公里范围内。(以百度地图导航为准)

4、为有效防范恶意操作竞标,若投标人报价综合低于通过资格审查有效报价人平均价格的70%,则判定该投标人报价为不合理报价,投标人该报价作废。

5、场地和设备要求:①配备用于维修车辆的举升机至少5台;②配备烤漆房,灯光调试仪,四轮定位仪,汽柴油电脑检测仪,新能源电脑检测设备及新能源汽车检测设备、轮胎动平衡机,拆胎机,氮气机,波箱油等量交换机,制动性能检测仪,汽车尾气分析仪,侧滑试验台,前照灯检测仪、车身车架校正设备等设备但不仅限于以上设备;③厂房面积至少1000㎡,其中停车场面积至少150㎡;维修生产各工位完整至少包括待修区、作业区、竣工区等;④维修人员需配备有技修工、钣金工、电气修理工、涂漆工;⑤建立并实施各岗位管理负责人制度,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等情况,维修厂区消防设施、消防器材配备齐全。

6、投标结束后,要组织人员进行实地考察,如维修厂房、维修设备、维修设施达不到整车维修二类资质的相关要求或招标方维修要求的,招标方有权取消中标方的中标资格。

7、需提供免费车辆外观清洗服务(每辆车每月3次)。

8、需提供免费上门接送车服务。

一、 技术和服务要求

(一)纳入维修车辆的范围

泉州分院所有车辆(包含特检自有、特检租赁、锅检自有、锅检租赁)。

(二)维修的期限

服务期限为两年,合同每年一签,满一年期后经招标人考核合格后,可视情况再续约一年,如考核不合格,则招标人有权不续签并重新开展招标。在合同履行期间,如泉州市政府采购办有指定公务车辆的定点维修单位,则合同自行终止。

(三)维修的范围

维修的范围包括:整车修理、总成修理、整车各级维护、小修、保养、维修救援和专项修理工作。

(四)维修的程序

1、车辆需要维修时,招标人指定专人负责联系中标维修企业,中标维修企业应在24小时内将故障车辆开回维修厂检修。

2、中标维修企业核实故障后,应及时告知招标人故障车辆的检查情况、维修或更换的材料名称和所需费用。

3、招标人对维修或更换的材料名称和所需费用的内容确认后,中标维修企业方可开展维修工作。

4、维修完成后,中标维修企业将车辆交给招标人,并请招标人确认“维修费用结算清单”。

5、招标人确认车辆修复和“维修费用结算清单”后,收回车辆和可回收旧配件材料。

6、中标维修企业须保存好维修档案。

(五)维修质量保证要求

中标维修企业必须严格遵守交通部《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福建省机动车维修行业管理工作规范》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维修质量。

1、中标维修企业必须严格遵守交通部《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福建省机动车维修行业管理工作规范》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维修质量。

2、车辆维修(含大修、中修、小修)质量保证期为1年。

3、车辆维修质量保证期,从维修竣工出厂之日起计算。

4、在质量保证期和承诺的质量保证期内,因维修质量原因造成机动车无法正常使用,且承修方在3日内不能或者无法提供因非维修原因而造成机动车无法使用的相关证据的,承修方应当及时无偿返修,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5、在质量保证期内,机动车因同一故障或维修项目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承修方应当负责联系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并承担相应修理费用。

6、车辆在维修过程中,维修企业人员驾驶招标方车辆进行试车或者交接等过程中,出现任何安全事故产生的损失及赔偿,全部责任由中标维修企业承担。维修企业人员驾驶招标方车辆的人员必须具备驾驶证。

(六)维修费用结算方式

维修费用于车辆维修竣工时间的次月结清,一律采用转账方式办理,不得使用现金结算。

(七)违规处理

中标维修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依照与中标维修企业签订的维修合同及现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作出终止合同、取消维修资格等处理:

1、无正当理由拒绝承接维修单位车辆维修业务的;

2、不按合同规定提供服务或使用劣质维修材料的;

3、车辆维修质量存在严重问题的;

4、不按合同规定的标准和优惠率收取费用的;

5、中标维修企业将自己的资格转让给其他无维修资格的中标维修企业,允许其以自己的名义承担维修服务的;

6、被招标人发现未使用原厂配件,招标人有权不支付当次维修的所有费用。

7、其它违反法律、法规和合同规定的行为。

(因费用结算引起的法律责任,由违规单位自负。)

(八)招标人与中标维修企业的权利与义务

1、招标人的权利

(1)有权获得优先服务

(2)对已完工车辆,如发现质量不合格,有权要求中标维修企业无偿返工,直至符合要求。

(3)中标维修企业出现违约行为,如有权单方面中止合同。

(4)有权向有关部门投诉中标维修企业的违约行为。

2、招标人的义务

(1)必须按时接收已完工车辆;

(2)必须按时结算车辆维修费用;

(3)不得向中标维修企业提出维修合同所约定服务以外的要求;

3、中标维修企业的权利

(1)有权要求招标人指定专人负责联系;

(2)有权要求招标人按时结算车辆维修费用;

(3)有权拒绝招标人提出的除维修服务以外的要求。

4、中标维修企业的义务

(1)优先为招标人的送修车提供维修服务;

(2)未经招标人同意,不得将送修车辆转厂维修;

(3)按时完成维修工作,如逾期未能完成,则应向招标人每日交付该车辆维修费的5%作为违约金。招标人可从应支付维修费中扣减;

(4)保证送修车辆的安全,维修期间出现丢失或损毁,应承担赔偿全部责任;

(5)保证维修质量,并为每部维修服务车辆建立维修档案,如因中标维修企业维修质量问题造成车辆安全事故或招标人损失的,应由中标维修企业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6)保证所有配件是按车主单位指定并符合国家质量标准且全新正品配件,不得使用“三无”产品,不得以次充好。如因配件未达标造成车辆安全事故或招标人损失的,由中标维修企业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7)已完工车辆,在交车时,应同时交付统一格式的维修费用结算清单;

(8)应保存好所有的维修单据及相关资料,随时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

(9)必须建立车辆维修档案,做到一车一档,及时登记维修情况,每季度将维修项目、费用等情况及时反馈给招标人;

(10)严格执行本次招标确定的工时、费用、零配件价格,不得擅自提价、虚算工时和重复计算。修车更换下来的可回收旧件由招标人回收。

(11)招标人的车辆年检期限到期时,中标维修企业有义务将招标人的车辆送去办理年检手续,且不得收取代理费用。

(九)本招标项目其它要求

1、中标维修企业应设有24小时服务电话,应能为招标人提供泉州市内紧急救援服务。

2、在维修过程中,中标维修企业如发现其它故障需增加维修项目或延长维修时间,应及时通知招标人。招标人接到通知后应及时给予答复。

3、中标维修企业应建立维修车辆维修保养档案,每车一档,每次维修“车辆送修单”、“维修费用结算单”等材料应及时入档,内容包括维修保养项目、更换零配件名称与数量、维修保养人员、金额等,以便接受招标人的查询。

4、维修车辆维修过程中,中标维修企业不能随意更换零配件,能修复的必须尽量修,确实无法修理的,征得招标人的同意,方可更换零配件,否则托修可以不予结算费用。

5、本维修期限内,若中标维修企业的《营业执照》和《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到期,而没有获得合法有效的延续或年检,则维修资格立即中止,待延续或年检后维修资格方为继续有效;在中止期间,中标维修企业不得承修本项目规定的车辆。以上到期、延期和年检的情况,中标维修企业应及时告知招标人和招标代理人,并向招标人提供主管部门出具的延期和年检的证明材料。

(十)维修服务期间的其他规定事项

1、针对交通事故车辆,保险公司不能全赔支付的情况,维修费用中除去保险公司应负责的理赔金额之外,维修差额部分按本项目规定价格计算办法进行最终结算。

2、新购置的车辆在保修期内可到对应的4S店进行免费维修和保养,不受维修的限制。但免费维修和保养期结束后,必须到中标维修企业进行维修。

3、若出现需要维修的车辆在中标维修企业无法修复,必须要到对应4S店维修的情况;或者出现中标维修企业的维修费用高于对应4S店维修费用的情况可以到对应4S店维修。

4、车辆在异地(指泉州市外)发生故障,可就地进行施救维修。

5、招标文件没有涉及到的维修部分由招标人与中标人协商处理。

(十一)其他要求

投标人需承诺报价部分所有设备都是原厂配件。

注:以上要求为基本要求,不允许负偏离,否则视为无效投标。

三、开标及评标

(一)开标:招标方组成评标小组,对所有投标人的评估,均采用相同的程序和标准。

(二)评标程序:

(1)投标文件完整性检查和投标人资格符合性审查。

(2)对审查符合的投标人进行排序。

(3)推荐中标候选人。

(三)评标细则:本项目的评审采用最低评标价法(根据附件1 投标分项报价表)确定1 名中标候选人。评标报价计算方法为:评标报价=配件合计*60%+工时费合计*25%+机油合计*8%+轮胎合计*7%。计算结果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四、投标文件的递交

(一)投标文件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报价函;(参照附件1:投标分项报价表,所有项目需填写,各项合计和总额也要填写)

(2)包含有报价函电子版的U盘,报价函电子版需和纸质报价函内容一致。

(3)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或三证合一营业执照),并加盖投标人公章,投标人营业执照经营范围能够涵盖招标人设定的采购项目。

(4)投标人应是经运输管理部门许可的汽车整车维修一类或二类资质的汽车维修机构,须提供《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并加盖投标人公章。

(5)招标内容及要求的条款的应答(参照附件2:省特检院泉州分院车辆维修和保养服务采购投标函);

(6)维修厂距离福建省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泉州分院洛江办公楼所在位置(万虹路20-1号)的百度地图导航路程截图,截图需打印盖章并在截图上注明维修厂具体地址。

(7)投标人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它文件。

上述所有要求提供清晰复印件的,投标人均必须加盖投标人正式印章。在评审过程中如采购人认为有必要核对原件时,投标人应在3小时内提供原件核查,否则按未提供此证明材料处理。

(二) 报价截止时间及报价文件递交地点

1、报价文件截止时间:2023年 5月30日11:00(北京时间),投标人应在截止时间之前将密封盖章的报价文件送达福建省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泉州分院,逾期送达的或不符合规定的报价文件将被拒绝接受。

2、报价文件递交地点:福建省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泉州分院办公室。

地址:泉州市洛江区万虹路20-1号特种机器人研发大楼916室

联系电话:0595-28282875,联系人:董佳俐。

监督电话:0595-22518896 联系人:庄舒培。


附件1 投标分项报价表(配件材料费+工时费+机油+轮胎).xlsx

附件2 省特检院泉州分院车辆维修和保养服务采购投标函.doc


投标过程中,如遇到问题,可通过特检廉政建设社会监督平台向我们反映,省特检院监察室将第一时间同您联系,欢迎公众对我院招标采购工作进行监督。具体操作步骤如下:

1、通过微信扫码,进入特检廉政建设社会监督平台;

2、请勾选参与的项目,并对我院的采购招标工作进行评价;

3、如有投诉或举证材料,可点击附件上传,并务必留下您的联系方式,以便我们第一时间联系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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