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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对问题特种设备将施行召回制度
发布时间:2008-09-01 | 信息来源: | 点击数:3379


    为防止和减少特种设备事故的发生,山东省拟施行问题特种设备“召回制度”,对违反规定的将最高罚款20万元,情节严重的,将吊销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
    从山东省质监局获悉,作为山东省第一部特种设备安全监管方面的专门法规,《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经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四次审议,将于今年9月1日起开始施行。条例明确规定,特种设备的生产、销售、使用单位应当依法办理相应的行政许可、核准和登记,否则不得从事特种设备生产、销售、使用活动。根据条例,制造单位或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发现制造的特种设备因设计、工艺、材料等原因导致存在危害人身财产安全缺陷的,制造单位应当立即停止生产或交付使用,及时通知销售、使用单位并通过退货、换货、修理等方式有效消除产品缺陷。
    山东明确,违反条例规定,特种设备制造单位对其制造的存在危害人身财产安全缺陷的特种设备,不履行消除安全缺陷义务的,由县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
    据了解,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设备,包括锅炉、压力容器、电梯等。目前,山东特种设备总数达37万多台,居全国前列,但特种设备事故从2003年的15起下降到2007年的3起,万台设备事故率、死亡率均明显低于全国平均水平。(均据新华社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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